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作者:tong |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证德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仲裁纠纷。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受地域、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仲裁申请与接受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申请条件。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异议的管辖有决定权。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接受仲裁申请的决定。对接受的仲裁申请,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第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

第九条 仲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当事人未约定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化程序。

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图1

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图1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仲裁。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仲裁程序不能按照约定的,可以延长仲裁期限。

第十二条 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认为有必要采取当事人未申请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的,可以采取 such measures。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干涉。

裁决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协议或者仲裁员的决定,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自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日起生效。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和裁决结果。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书的内容有异议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终局决定。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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