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规定
目录
总则
调解适用范围
调解组织
调解程序
调解方式
调解协议
调解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规定 图1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附则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民事调解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民事调解活动,提高调解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纠纷解决。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调解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下列民事纠纷,可以申请调解:
(一)合同纠纷;
(二)侵权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婚姻家庭纠纷;
(五)劳动纠纷;
(六)物业纠纷;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八)其他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
第七条 下列民事纠纷,不适用调解: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
(二)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人身权纠纷;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民事纠纷;
(四)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
调解组织
第八条 调解组织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具有调解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组成的,负责调解民事纠纷的组织的统称。
第九条 调解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协助当事人拟调解协议;
(四)向人民法院提供调解协议,或者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程序
第十条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准备、调解沟通、调解协议的签订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等环节。
第十一条 调解准备环节,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前对当事人进行身份信息核实、法律知识普及、调解协议template制作等工作。
第十二条 调解沟通环节,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意愿,促进当事人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第十三条 调解协议签订环节,调解组织应当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制作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履行环节,调解组织应当协助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推动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解决纠纷。
调解方式
第十五条 调解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面调解;
(二)口头调解;
(三)线上调解;
(四)调解室调解;
(五)其他适合的调解方式。
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七条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调解结果、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 调解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调解效力
第二十条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可以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三)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调解条件;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调解无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可以解除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经调解后,经调解组织协调,仍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完成的。
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解除后,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司法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