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调解书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撤诉的规定
根据《关于民事调解书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撤诉:
1. 撤诉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
2. 撤诉申请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关于民事调解书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3. 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程序;
4. 撤诉不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撤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准予撤诉;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撤诉的法律效果
《规定》第3条明确了撤诉的法律效果。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1. 诉讼程序终结。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视为已经解决,法院不再进行审理。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但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应当终结审理;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 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根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撤诉申请是因人民法院的原因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3. 调解协议效力未定的处理。当事人撤诉后,如果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