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合同中的双重争议解决机制解析

作者:じ☆ve |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主要载体。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 arbitration(仲裁)。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一些合同可能会约定“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即允许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这种约定虽然看似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却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对“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这一特殊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潜在风险,并结合司法判例提出相应的 legal advice(法律建议)。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合同中的双重争议解决机制解析 图1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合同中的双重争议解决机制解析 图1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概念与特点

1. 概念界定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通常是指合同中约定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即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条款在英文中有时被称为“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clause”或“mixed jurisdiction clause”。

2. 常见表述形式

这类条款在合同中的具体表述可能因案件而异,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可以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体系允许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双方均可选择上述任一方式。”

3. 特点分析

与单一的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相比,“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 双重性:赋予当事人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 灵活性: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途径。

- 潜在风险:由于不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不确定性。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法律效力

1. 国际与国内法律视角下的态度差异

目前,关于“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院对此持不同的立场:

- 支持性观点:一些 jurisdictions(司法管辖区)认为,此类条款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应当被尊重和履行。

- 限制性观点:另一些 jurisdiction 则认为,约定仲裁和诉讼可能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相冲突,因此对该条款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

2.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在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仲裁法》第 5 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时,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合同中的双重争议解决机制解析 图2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合同中的双重争议解决机制解析 图2

3. 有效性判断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

-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约定的明确性: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歧义。

- 法律冲突的风险:是否存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司法实践

1.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问题

在实际纠纷中,当事人可能会因对“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 一方主张应优先选择仲裁程序,因为仲裁程序更为高效便捷。

- 另一方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权,法院也应当受理相关案件。

2. 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可能导致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 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法院可能会基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行使管辖权。

-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以仲裁协议的存在为由拒绝受理相关案件。

3. 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问题,在其申请 enforce(执行)仲裁裁决时,可能会因存在诉讼条款而遇到障碍。根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请求国认为原仲裁协议无效或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则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风险分析

1.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由于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在程序规则、证据标准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差异,选择“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同一纠纷可能因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而得出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2. 管辖权冲突的风险

当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所难免。这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协议效力的不确定性

在中国大陆地区,“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往往被视为对单一仲裁协议的“削弱”,从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被迫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不利局面。

合同设计中的注意事项

1.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在设计合建议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的具体选择权。

- “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或者,“双方明确放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利,所有争议均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2. 避免模糊表述

为了避免因条款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合同中应当尽量使用清晰、具体的语言。

- 避免使用“可选择”、“均可”的表述。

-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和诉讼管辖法院的具体信息。

3. 注意地域法律差异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的态度存在差异,在跨国合同中设计此类条款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4. 及时沟通与协商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这不仅可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还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

“既有仲裁又有诉讼条款”虽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在实践中往往伴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设计合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潜在风险。在遇到争议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权威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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