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实务分析

作者:女郎 |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交易双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其订立和履行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不乏存在“当事先履行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现象——即一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正式的书面合同却尚未签署。这种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领域的商业实践中屡见不鲜。

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实务分析 图1

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实务分析 图1

围绕这一特殊法律现象展开深入分析,探讨其法律效力认定、潜在风险及应对策略,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实务建议,以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企业法务工作提供参考。

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内涵与外延

“先履行后签订合同”,是指在正式签署书面合一方或双方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这种履行行为可以表现为提供服务、交付货物、支付款项等多种形式,但核心特征是: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通过书面合同固定,而实际履行已经开始。

从法律角度来看,“先履行后签订合同”是一种不完整的意思表示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此情形下,一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往往被视为“事实上的承诺”,这使得合同关系处于一种特殊的法律状态。

“先履行后签订”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订立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6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则可以认定双方通过事实行为达成了合意。这种情况下,先履行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来判断“先履行后签订”行为的效力:

1. 先履行方是否已经开始实际行动(如提供服务、支付款项等);

2. 后续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否对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予以确认;

3. 对方是否接受并实际受益于该履行行为。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分析

虽然先履行行为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事实依据,但这种状态也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1. 权利义务不明确:由于缺乏书面合同的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存在歧义;

2. 抗辩权滥用的可能性:在发生争议时,未签订合同的一方可能以合同尚未签署为由主张交易无效;

3. 举证难度加大:在诉讼中,先履行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对方接受的事实。

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尽量避免“先履行后签订”的情形。如果确有必要,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 在开始履行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合意;

2. 固定相关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先履行后签订”行为的司法实践认定规则

(一)合同成立的判定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先履行后签订”的场合,应当综合以下因素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1. 当事人的交易习惯;

2. 先履行方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

3. 双方后续补签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二)已履行部分的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即便书面合同未正式签署,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无效情形,则该履行行为可以视为合法有效。:

- 如果后续补签合同的内容与实际履屐一致,则应当以补签合同为准;

- 如果存在重大差异,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认定其效力。

“先履行后签订”模式下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企业法务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1. 建立严格的签约审查机制:对于重要的交易活动,必须确保在签署书面合同后再开始实际履行;

2. 强化证据意识:即使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沟通记录、票据凭证等证据;

3. 加强内部培训: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避免盲目操作。

(二)补签合的操作要点

1. 及时性原则:应在实际履行后尽早完成书面合同的签署;

2. 完整性原则:补签合同应当涵盖所有实质性内容,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3. 一致性原则:合同内容应与实际履行行为保持一致,防止出现前后矛盾。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 甲公司(发包方)在未签订书面合提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 乙公司(承包方)开始进场施工;

- 施工过程中双方因进度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未能签署正式合同。

法院判决:

认定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口头合同,并据此判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实务分析 图2

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实务分析 图2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的物资采购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 丙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向丁公司提供了货物;

- 双方在后续补签的合同中对货物价格作出了调整,但未明确溯及力问题;

- 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认定双方通过先履行后签订的方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补签合同有效,但合同条款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履行情况确认。

“当事先履行合同后签定合同”现象虽然在商业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其本质属于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尽量避免;如果不可避免,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当在实务操作中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既要注重对实际履行行为的证据固定,也要及时完善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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