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仲裁机构应当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制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实行仲裁收费制度。但是,由于仲裁收费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仲裁机构收费不公、费用过高,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制定《民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仲裁收费标准
1. 仲裁收费按照不同纠纷类型和当事人身份,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
2. 仲裁收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程序、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不同标准进行收费。
3. 仲裁收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诉讼费用。
仲裁收费的收取与核算
1. 仲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当事人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
2. 仲裁收费应当由仲裁机构统一收取,并及时上缴国库。
3. 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核算制度,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防止收费不公、收费过高等问题的发生。
仲裁收费的减免
1. 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当事人,可以享受仲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2.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的仲裁案件,可以免收或者减免部分仲裁收费。具体办法由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仲裁收费的争议处理
1. 当事人对仲裁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投诉。价格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
2. 当事人对仲裁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收费办法》同時废止。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仲裁收费行为的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级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认真遵守《规定》,共同维护仲裁工作的良好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