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是由济南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仲裁规则,旨在规范济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保证仲裁公正、高效、权威。
仲裁申请和接受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 图1
1. 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提出,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 accepted by the仲裁委员会。
2. 仲裁接受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完毕,通知当事人是否接受申请。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接受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仲裁员;
(2) 具有本科以上,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
(3) 熟悉相关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知识。
2. 仲裁庭的指定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程序
1. 仲裁程序的启动
仲裁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启动。
2. 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的进行由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可以参加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进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仲裁程序的终止
仲裁程序的终止由仲裁员决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终止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员终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裁决的作出
1. 裁决的作出
裁决的作出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