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劳动纠纷的若干规定
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纠纷。
第三条 哈尔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纠纷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合法的原则,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第五条 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哈尔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劳动纠纷的若干规定 图1
(二)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造成的纠纷;
(三)用人单位欠薪、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造成的纠纷;
(四)用人单位违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造成的纠纷;
(五)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的纠纷;
(六)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劳动纠纷。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纠纷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纠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条 劳动纠纷的裁决应当自裁决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纠纷的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者不履行裁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哈尔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细节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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