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刑法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探讨

作者:碎碎念 |

危险驾驶罪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巨大,不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还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全面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刑法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探讨 图1

危险驾驶罪刑法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探讨 图1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首次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案明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入刑,至此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罪名。危险驾驶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这种行为虽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但因其高风险性而被纳入刑法规制。

2.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高速、并排行进等方式进行竞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毫升以上的驾驶行为。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违反规定超速行驶的:此种情形下,驾驶人明知存在重全隐患而仍然冒险行车。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指未经批准运输、装卸危险化学物品或不按规定路线、速度运输等行为。

以上四种行为若发生后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危险驾驶罪的分类与法律责任

1. 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类型

危险驾驶罪涵盖以下几种具体行为:

- 醉驾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

- 追逐竞驶型:情节恶劣的超速行驶或并排行驶等行为。

- 超载超速型:从事旅客运输或校车业务时的严重超载、超速行为。

- 危险化学品运输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物品。

2.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

对于危险驾驶犯罪,我国刑法采取了严厉的刑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之一的规定:

- 情节较轻的醉驾或追逐竞驶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 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则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还伴随着驾驶证吊销、终生禁驾等行政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与司法实务

1.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情形应从重处罚: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10毫升以上;

- 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性质;

- 无证驾驶或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再次醉驾。

2.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情节恶劣”的明知和故意。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认定:

- 行为人的实际驾驶速度显着超过限速规定;

- 在道路上实施超车、并排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 拦截、挤其他车辆或行人。

3. 危险化学品运输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运输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运输路线是否经过人口密集区域;

- 是否取得相关运输许可;

- 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

- 驾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危险驾驶罪与其他交通犯罪的区别

1.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均表现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但二者存在显着差异:

- 主观心态: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可能存在风险;而交通肇事罪通常是过失行为。

- 后果要求: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实际发生损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则以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为前提。

- 刑罚幅度: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通常较轻,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则需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

2.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对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兜底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行为主体:危险驾驶罪仅涉及机动车驾驶员;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更为广泛。

- 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限于特定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包括更为广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实务中的争议问题

1.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测定的标准与程序

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证据。关于抽血检测的时间、地点以及检测标准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 检测时间:应当在行为人被控制后尽快进行,以避免体内酒精浓度下降。

- 检测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抽血、送检程序,并确保样本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2. 追逐竞驶情节认定中的“主观明知”

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情节恶劣”属于主观评价标准,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成为难点:

- 行为人的驾驶行为是否出于竞技或寻求刺激的目的;

- 驾驶行为是否在特定时段(如夜间)或特定路段进行。

3. 危险驾驶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并非所有危险驾驶行为都构成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行为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如何准确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

- 危害程度:是否足以威胁公共安全;

- 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明知故犯的主观心态;

危险驾驶罪刑法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探讨 图2

危险驾驶罪刑法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探讨 图2

- 行为后果:是否存在实际损害后果。

危险驾驶罪作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其设立和适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任态度。实践中,需要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界定犯罪构成要件,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决。也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律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共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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