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机关保退休金核算错误案件中行议解决路径

作者:じ☆ve |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与退休金核算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近期,本庭受理了一起涉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现就该案件中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案情概述

本案原告为某市退休干部张三(化名),其于1985年参加工作,2014年正式退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应补缴自工作起至198年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5045元。被告某区人社局在为张三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未按规定处理其补缴费用,导致其养老金核算出现重大错误。

争议焦点

浅谈机关保退休金核算错误案件中行议解决路径 图1

浅谈机关保退休金核算错误案件中行议解决路径 图1

本案涉及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历史遗留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2. 行政机关在执行政策时是否存在不作为或不当履职情形?

3. 养老金待遇差额部分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何?

4. 在行政诉讼时效方面,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法律分析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确定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63号),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补缴自工作起至198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到本案,张三同志所在的单位应当作为缴费主体,在其退休时履行相应的补缴义务。

(二)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审查

本案中,被告在2015年机关社保改革期间对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定,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落实补缴工作。人社局在核定养老金时,未将该部分费用纳入计算范围,导致原告的养老金待遇明显低于应得水平。

(三)养老金差额的具体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应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等部分。被告未将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导致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偏低。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告张三是在2018年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待遇差额问题并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争议解决路径

浅谈机关保退休金核算错误案件中行议解决路径 图2

浅谈机关保退休金核算错误案件中行议解决路径 图2

(一)行政复议途径

原告可先向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定。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则可以通过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司法救济

在司法途径中,原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即养老金核定通知单);

2.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3. 计算养老金待遇差额的具体方法及结果说明;

4.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

(三)听证程序

在涉及重大个人权益的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在重新核定张三同志的养老保险待遇时,人社局应当主动履行听证义务。

裁判要点指引

1.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 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养老金差额部分进行详细核算,并参考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文件;

3. 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的审查,确保程序正义;

4. 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指出被告存在的履职过错,并给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本案反映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通过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类似争议的发生,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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