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气诉讼有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现代社会中,商业交易频繁复杂,纠纷不可避免。为解决争议,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包括诉讼和 arbitration(仲裁)。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气诉讼有仲裁"的情况,即同一合同中约定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这种约定往往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探讨"有气诉讼有仲裁"这一现象:阐述其法律定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再次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条款的认定规则;提出防范建议,以帮助企业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或裁或诉"(有气诉讼有仲裁)及其法律后果
有气诉讼有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图1
"或裁或诉",是指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情形。这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称为"混同性争议解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确定性,即明确表明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中规定"或裁或诉",则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这种约定被视为无效仲裁协议。其法律后果是:
1. 排除仲裁管辖:当一方以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 Arbitration(仲裁)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从而使得争议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2. 增加诉讼成本:由于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双方不得不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增加了交易的法律成本。
3. 扩大争议范围:在一些案件中,"或裁或诉"可能导致争议焦点超出原本预期范围,不利于纠纷的高效解决。
为什么会出现"有气诉讼有仲裁"条款?
在商业实践中,"或裁或诉"条款的出现往往源于以下原因:
1. 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一些企业对 Arbitration(仲裁)和诉讼的区别认识不清,简单地将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写入合同中。
2. 追求灵活性:部分当事人希望在发生纠纷时有更多选择权,从而选择了这种混合条款。
3. 格式合同问题:些行业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在未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包含了或裁或诉条款。
这种条款虽然初衷良好,但往往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此类条款的有效性,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有利于诉讼一方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有气诉讼有仲裁"条款的认定规则
为统一法律适用,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或裁或诉条款的处则:
1. 无效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七条,约定选择诉讼和仲裁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这种无效性在合同签订时就已成立,无需等待争议发生后才确认。
2. 优先适用诉讼:当或裁或诉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 Arbitration(仲裁)限制。
3. 举证责任分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另一方主张该条款无效,举证责任将由主张者承担。这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必须格外注意相关条款的表述。
有气诉讼有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图2
如何防范"有气诉讼有仲裁"带来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因"或裁或诉"条款导致的法律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明确选择争议解决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唯一且排他的争议解决。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 Arbitration(仲裁)解决。"
-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专业法律意见
在签署重要合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谈判和起工作,确保条款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3. 定期审查合同条款
随着法律法规的更完善,应及时对现有合同进行修订,避免因条款过时而引发争议。
4. 加强内部培训
企业应加强对法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 Arbitration(仲裁)和诉讼制度的理解,从而减少因知识盲区导致的条款错误。
典型案例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有气诉讼有 arbitration(仲裁)"带来的风险,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例回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均应提交 Arbitration Commission进行 arbitration(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 disputes(纠纷),A公司将 B 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该约定因包含混同性选择而无效,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气诉讼有仲裁"这一现象虽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其法律后果往往会对企业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为了避免相关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应特别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表述,并通过专业法律规避潜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纠纷预防和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现代社会对法律规范的要求日益严格,企业必须重视合同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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