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与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两大重要元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与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两大重要元素 图1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将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裁决的一种法律行为。仲裁协议是仲裁关系的成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也是仲裁程序合法性前提。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 自愿性。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没有强制性。
2. 约束力。仲裁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专门性。仲裁协议必须明确指出仲裁机构,并规定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等事项。
4. 一元性。仲裁协议只能提交给一家仲裁机构,不得重复提交。
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定具有平等。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对此选定提出异议。仲裁机构的选择,一般应考虑仲裁机构的专业性、知名度、公正性等因素。
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仲裁机构的仲裁权。仲裁机构一旦被指定,即取得对纠纷的仲裁权。即使当事人之间在协议中未明确仲裁机构,但只要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选择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即取得仲裁权。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指定有异议,可以申请仲裁庭对仲裁机构的指定进行审查。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指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专门负责仲裁纠纷的机构。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具有独立性,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影响。
仲裁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 专业性。仲裁机构根据所处理的纠纷类型,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公正性。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立场,遵循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独立性。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不受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影响,独立进行裁决。
4. 权威性。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机构根据其所处理的纠纷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国际仲裁机构。主要处理涉及国际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案件。如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国际金融公司仲裁委员会等。
2. 国内仲裁机构。主要处理涉及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案件。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中心等。
3. 区域仲裁机构。主要处理涉及区域经济纠纷的区域仲裁案件。如欧洲仲裁院、亚洲仲裁协会等。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1. 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即启动仲裁程序,通知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提交证据、安排 hearing 等事项。
2. 仲裁员的指定。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指定,指定仲裁员。仲裁员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独立公正、不受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影响的人员。
3. 裁决的作出。仲裁机构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组织 hearing、充分调查事实后,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协议作出裁决。
4. 裁决的履行。仲裁机构对裁决的履行具有保障作用,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仲裁协议与仲裁机构是解决纠纷的两大重要元素。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权;仲裁机构则具有专业性、公正性、独立性等特性,负责对纠纷进行裁决。只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机构的信任,才能使仲裁程序发挥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