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

作者:花刺 |

“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够按时到案接受讯问或履行其他法律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取保候审的本质是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解除羁押,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恢复自由。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等同于认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取保候审,说明其已经承认了部分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另一些人则认为,取保候审仅是一种强制措施的变更,并不直接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这种认识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程序的理解以及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系统分析“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系,澄清相关误区。

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 图1

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 图1

“取保候审”的性质与适用条件

(1)制度设立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少捕慎诉慎押”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减少羁押时间,保护其合法权益。

(2)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而非“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具备社会危险性较低;

2. 无社会危险性,即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审判或妨害侦查;

3. 需要羁押但符合特定条件的特殊案件。

(3)“应当”二字的法律意义

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表明,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取保候审是“必须”执行的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被进一步细化。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则可以更轻松地获得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

“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系

(1)法律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依据不包括 suspects or defendants" confession.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2. 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3. 证据情况以及案件进展情况。

而“认罪态度”则是刑罚裁量阶段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在程序法层面上,“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并无必然联系。

(2)司法实践中的关联

尽管在法律上二者没有直接关联,但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表现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如果嫌疑人主动认罪悔过,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可能更容易获得取保候审;

- 如果嫌疑人拒绝配合调查或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情绪,则可能导致其难以获得取保候审。

这种实践中“间接关联”主要源于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整体风险的评估,而非单纯基于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3)典型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可以说明二者并无直接关联:

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 图2

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 图2

案例一

某故意杀人案中,嫌疑人在次讯问时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最终未能获得取保候审。

案例二

某盗窃案中,嫌疑人在第二次讯问时才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并且能够提供保证人担保,最终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

从以上案例“是否认罪”并不是决定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嫌疑人所面临的风险才是关键因素。

“取保候审不等于认罪”的正确理解

(1)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

在法律术语中,“取保候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保障措施,与嫌疑人是否认罪无关。即使犯罪嫌疑人未如实供述,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仍然可以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

(2)司法实践中的误区澄清

现实中,部分群众往往把能否取保候审等同于是否“配合调查”或是否“态度良好”。这种认识可能导致以下几个问题:

1. 嫌疑人因担心被拒绝取保而选择隐瞒事实;

2. 司法机关因嫌疑人态度积极反而降低对其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3. 影响案件如实侦查的可能性。

(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司法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 对于主动认罪悔过的嫌疑人,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采取取保候审;

- 对于拒不配合调查的嫌疑人,则应当慎重考虑是否予以放行。

这种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促进案件顺利侦查和处理。

通过对“取保候审”与“认罪态度”的关行分析可以看到:

1. 取保候审是 suspects and defendants的法定权利保障措施,并不直接表明其态度;

2. 司法实践中,“是否取保”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3. 司法机关应当避免过分关注嫌疑人态度,而更应注重案件事实本身。

正确的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 suspect and defendant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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