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向仲裁委仲裁又诉讼的法律效力及实务争议解析

作者:R. |

在商事活动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至关重要。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约定向仲裁委仲裁又诉讼”的条款,看似提供了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约定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又诉讼的概念及常见情形

“约定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又诉讼”,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一是向特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条款的初衷可能是为了给双方提供更多选择,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约定向仲裁委仲裁又诉讼的法律效力及实务争议解析 图1

约定向仲裁委仲裁又诉讼的法律效力及实务争议解析 图1

在实务中,此类条款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

1. 格式化合同中的约定:部分企业为简化合同 drafting 程序,在标准合同模板中直接复制粘贴争议解决条款,未充分考虑其法律效力。

2. 多方法律文本的拼凑:有些合同是由多个法律文本拼凑而成,导致条款之间相互矛盾或不协调。

3. 对法律理解不足:部分当事人误以为约定仲裁和诉讼可以规避某些不利后果,可能适得其反。

约定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又诉讼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又诉讼”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因素:

1.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 根据《仲裁法》第 16 条,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如果合同中约定“可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约定通常被视为无效,因为其并未满足独立性要求。

2. 对诉讼权利的影响: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通常会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当约定仲裁和诉讼时,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一裁终局”),从而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3. 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 典型案例:20XX年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双方争议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B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这种双重约定因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

- 另一起典型案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以“约定仲裁和诉讼”为由主张管辖权不明确,但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并依法确定了管辖法院。

约定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又诉讼的法律后果

1. 影响合同效力:

约定向仲裁委仲裁又诉讼的法律效力及实务争议解析 图2

约定向仲裁委仲裁又诉讼的法律效力及实务争议解析 图2

- 如果争议解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对整个合同产生溯及力。根据《民法典》第 507 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 增加履行风险:

- 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可能因管辖权不明确而陷入纠纷。当事人可能会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起申请,导致资源浪费和时间拖延。

3. 裁判机构的主动审查义务:

- 根据《仲裁法》第 2 条,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应当排除司法干预。但如果存在“约定仲裁又诉讼”的条款,法院可能会主动审查其效力,并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裁决。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 明确选择单一争议解决: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出现双重约定。

2. 专业法律意见:

- 在起或修订合应当充分考虑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效力。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条款设计符合法律规定。

3. 统一表述:

- 如果确有必要在合同中规定多种争议解决,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明确约定其适用顺序或条件。

“约定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又诉讼”的条款看似灵活,实则暗含诸多法律风险。当事人在设计争议解决机制时,应当从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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