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
刑事犯罪中,关于经济领域的规定历来备受关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规范公民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包含了大量与经济犯罪相关的规定。重点探讨刑法第173条的相关内容,从法律规定、司法适用到法律解读等方面进行分析。
刑法第173条概述
刑法第173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条款明确将变造货币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体现了法律对金融秩序的严格保护。
根据《关于审理伪造、变造、买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变造货币罪是指通过篡改、拼接或者其他方式改变真实货币的部分特征或全部特征,以蒙蔽他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该罪名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种。
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 图1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变造货币罪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变造货币的具体行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则需根据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刑法第173条的适用范围
(一)罪名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对重要物品(货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金融秩序。
2. 客观方面:实施变造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刑法第173条明确将“变造”限定为改变货币的部分或者全部特征。这里的特征既包括形状、颜色等物理特征,也包括图案、文字等视觉特征。
变造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篡改局部特征,也可以是在真币基础上添加或修改部分信息。
3.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货币性质发生变化,并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牟利目的。
4.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共同犯罪的情况也较为常见,需要根据各行为人的作用划分主从犯。
(二)定罪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的认定:
一般而言,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数在五十张以上的,即可构成“数额较大”。
具体金额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实际所得以及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
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 图2
2. 情节严重程度:
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为总面额三万元以上或者币数五百张以上。此种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变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则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加重处罚情形:
行为人曾因类似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同类罪行的,将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承担主要责任,组织、策划他人实施变造货币行为的主犯也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173条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一)变造与伪造的区别
变造货币罪和伪造货币罪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行为方式不同:伪造是制作不存在于现实中的货币,而变造则是对已有货币进行改造。
2. 主观意图不同:伪造通常表明行为人完全知晓其制造的并非真币,而变造可能涉及部分或全部特征的改变。
这种区分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既有变造又有伪造性质的行为,则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张三通过在真币上添加数字等方式提升面值,虽然行为方式上接近于变造,但若完全改变了货币的面值,则可能更符合伪造货币的特征。
(二)共同犯罪的处理
在实践中,变造货币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团伙形式进行的,涉及人员分工明确。根据刑法第26条至第31条的规定:
主犯: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者指挥作用的人。
从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在处理共同犯罪时还需要注意区分不同层次的行为人。李某负责寻找变造材料,王某负责实际操作,赵某负责销售——三人在同一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不同的作用,法官需要根据各自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1. 与出售、罪的区别: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变造为主,而后者则表现为买入和卖出行为。
但在实践中,变造货币后进行销售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构成变造货币罪,也构成罪,但应从一重罪论处。
2. 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变造要求的是对真币的改造;而后者只要求明知是假币,予以持有或使用。
处罚标准不同:前者在数额标准上采用双重划分(较大、巨大),而后者则主要是根据情节轻重来认定。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专业设备对真币进行切割、拼接等手段,制作变造货币。经鉴定,其行为涉及金额达五万余元。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某团伙通过在真币上加盖数字的方式进行变造,涉案金额共计80余万元。该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首要分子负责策划和资金投入,骨干成员负责具体操作,其余成员负责运输和销售。法院根据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173条作为打击变造货币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罪名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来说,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尤其是在共同犯罪认定和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方面,要特别注意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既不放纵犯罪分子,又能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