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别走仲裁:商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与防范

作者:淡时光 |

在现代商业社会,签订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争议解决条款。“尽量别走仲裁”是许多企业和法律从业者常常提及的一个原则,特别是在国内民事和商事合同中。从法律角度详细阐述“尽量别走仲裁”的含义、原因及具体应对策略,旨在为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实用的指导。

“尽量别走仲裁”的概念与背景

“尽量别走 arbitration”,是指在签订合尽可能避免约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解决。这一原则主要基于中国特定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在中国,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确立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正式途径,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原因,法院更倾向于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来处理争议。避免将争议解决条款设置为“提交仲裁”或“在中国境内的某个特定仲裁机构解决”,能够提高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存在多个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和仲裁并存),法院通常会倾向于适用诉讼程序。这种倾向使得“尽量别走仲裁”成为一种较为明智的选择,尤其是在当事人希望获得更高效的司法救济时。

为什么企业应“尽量别走仲裁”

1. 程序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尽量别走仲裁:商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与防范 图1

尽量别走仲裁:商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与防范 图1

根据《仲裁法》第2条至第68条,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通常更为繁琐。尽管这些规定简化了部分流程(如证据提交和审理),但整个过程仍然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尤其是在复杂的商业争议中。

2. 费用高昂

企业选择仲裁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经济成本。根据《仲裁法》第50条,仲裁机构的各项收费(包括申请费、审理费等)通常高于法院诉讼费用。这些额外的成本在大额商业争议中可能会显着增加企业的负担。

3. 缺乏灵活性

虽然《仲裁法》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自治权,但由于需要共同遵守特定的程序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企业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限制。这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如财产保全)显得尤为突出。

4. 执行难度

根据《纽约公约》,虽然中国是该公约的签署国,但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仍然面临诸多障碍。而如果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则更容易借助《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5. 潜在的利益失衡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往往难以找到对双方当事人完全公平的选项。尤其是在一方掌握更多资源的情况下,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另一方接受对其不利的仲裁条款。

“尽量别走仲裁”的具体操作

1.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顺序

在合同中明确将诉讼作为首选争议解决方式,而仅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仲裁。可以在第X部分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选择有利的司法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35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在签订合明确约定争议由某一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能够最大化企业的胜诉可能性并缩短审理时间。

3. 利用调解机制

调解作为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兼具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加入“调解优先”的条款,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必须尝试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只有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能诉诸其他方式。这不仅降低了直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概率,也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解决方案。

4. 设置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

在合同中设定争议解决的时限(30天内协商未果则直接提起诉讼),能够有效避免因流程拖沓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5. 明确排除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可以明确约定“如任何一方主张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本条无效”,或者直接声明“本合同不适用任何仲裁条款”。这种措辞虽然需要谨慎使用,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够有效避免因仲裁条款而引发的复杂程序。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买卖合同,约定“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贸仲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B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贸仲申请仲裁。在初步审理阶段,A公司提出该争议解决条款违反了“尽量别走 arbitration”的原则,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在订立合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仲裁程序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测性,法院倾向于支持以诉讼作为主要争议解决途径。法院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并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C公司与D公司在技术转让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 arbitration。”在实际发生争议后,双方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D公司因此申请仲裁。C公司则认为,由于该条款未明确排除诉讼的可能性,法院应优先考虑适用普通诉讼程序。

尽量别走仲裁:商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与防范 图2

尽量别走仲裁:商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与防范 图2

法院判决

法院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合同中明示选择某种争议解决时(如明确指向某一仲裁机构),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主动干预。在本案例中由于协议并未完全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存在,法院仍倾向于支持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该争议。

“尽量别走 arbitration”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为何企业应“尽量别走 arbitration”,我们需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寻求答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根据第5条,《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为“尽量别走 arbitration”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也提醒企业在选择争议解决时必须谨慎。

2. 的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4条明确指出:“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了无法确定的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使得企业在选择多于一个争议解决机构的情况下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3.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

从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处理涉及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条款时,倾向于支持诉权优于仲裁权的原则。这种倾向为企业提供了更多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机会。

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1. 加强合同审查力度

在签订合企业法务人员应仔细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其尽可能有利于本方的权益实现。尤其是在涉及仲裁的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2. 选择有利的法律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协商确定争议发生后适用的具体法院管辖区域。通过这种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3. 建立内部预警机制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风险控制小组,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特别是在处理复杂商业合作时,更要保持高度警惕。

4. 定期开展培训与演练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方面的内容。通过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团队在实际操作中的应变能力。

5.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在遇到复杂或疑难的争议解决案件时,企业应及时专业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这不仅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尽量别走 arbitration”不仅是企业在进行商务合作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特点,灵活运用各项法律规定,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国内外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在争议解决方面的挑战也将愈加严峻。如何在保持自身利益的实现共赢发展,将是每个企业在“尽量别走 arbitration”道路上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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