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经济纠纷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本裁决书由长宁区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本裁决器的争议当事人系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宁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宁区经济纠纷仲裁裁决书” 图1
本裁决器的裁决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宁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仲裁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2020年1月1日,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长宁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100万元,但长宁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长宁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长宁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驳回。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长宁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仲裁协议书》的约定,向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裁决书自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明。
长宁区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3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仲裁协议书》
注:本篇文章仅为示例,实际文章长度可能超过1700个汉字。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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