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不去么|从法律角度解析仲裁协议的可选性与司法态度

作者:Red |

“仲裁可以不去”?

“仲裁可以不去”这一表述,涉及的是合同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双方在签订合约定的仲裁条款中,是否赋予一方或双方可以选择是否启动仲裁程序的权利。这种约定方式与传统的“排他性仲裁协议”不同,在于其承认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部分选择自由。

传统的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会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必须通过某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约定方式具有“排他性”,意味着双方一旦签署合同,就必须接受仲裁程序,而不能选择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仲裁可以不去”的约定方式,则完全打破了这一传统模式。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约定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

仲裁可以不去么|从法律角度解析仲裁协议的可选性与司法态度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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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仲裁可以不去”条款的态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订有下列条款之一的,仲裁协议有效:...

(二) 合同中订有请求进行仲裁的条款。”

从上述条款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某一家特定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该条款即视为有效。但对于“仲裁可以不去”的情形,《仲裁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态度逐渐趋于开放。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对于约定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启动仲裁程序的情形,应当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排除还是保留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3. 仲裁条款的具体表述是否明确、合法。

实务案例解析

某建筑公司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可以不去么|从法律角度解析仲裁协议的可选性与司法态度 图2

仲裁可以不去么|从法律角度解析仲裁协议的可选性与司法态度 图2

随后,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材料供应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被告建筑公司以合同中已约定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

1. 合同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并未排除诉讼途径;

2. 当事人有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3. 最终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

从当前法律实践来看,“仲裁可以不去”的约定方式逐步被司法实践所认可。以下是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1. 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明确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则应认定其效力。

2. 公平性原则:需要防止因某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3. 程序保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法律完善建议:

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可选性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统一标准;

完善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衔接机制;

“仲裁可以不去”这一约定方式体现了现代商事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灵活性特点。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这种趋势既符合市场经济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

但也要注意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未来需要在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类似条款的适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以期达到既维护合同效力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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