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解除与继续履行:法律规定与实务分析
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合同作为交易关系的基础,在商事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合同双方可能会遇到无法完全履行或需要调整履行方式的情形。“合同约定解除但仍然履行”的复杂现象便显得尤为突出。这一概念既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又涵盖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难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
何为“合同约定解除但仍然履行”?
在合同领域,“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解除条件或条款,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依据约定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形:尽管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且已触发,但部分义务仍在继续履行过程中。这种状态该如何界定?其法律效力如何?
从法理上说,“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还是仅具有 prospective(向前)效力,不同法系存在差异。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之初便无效;而英美法系则多采取“解销”制度,认为解除仅影响未来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采用溯及失效原则,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合同约定解除与继续履行:法律规定与实务分析 图1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双方可能在解除条件触发后仍继续部分履行义务。这种行为虽然违背了合同解除的初衷,但在实务中并非罕见。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已支付货款并开始提货,但随后因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要求解除合同,卖方仍在发货。此时便形成了“约定解除与继续履行”的叠加状态。
法律对继续履行行为的评价
在民法典框架下,“合同约定解除”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终止。但从实践来看,有时即使解约条件已经触发,合同一方仍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如交易成本、商业信誉等)而继续部分履行。这种“仍然履行”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未履行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则不得请求返还或要求赔偿损失。在解约条件已触发但部分义务仍在履行的情形下,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并未直接给出明确规定。
若合同双方在约定解除的又就继续履行达成新的合意,这种情形可以视为独立的有效合同关系。在缺乏新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单方面继续履行,可能会被视为“不当得利”。具体认定需要结合交易背景、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一)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
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在商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一方面,应当尊重和维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确保其法律效力不受侵蚀;对于违背解约条件但仍继续履行的行为也应给予适当的评价。
(二)如何认定履行行为的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双方是否有新的合意;
2. 继续履行的部分是否已经构成独立的交易关系;
3. 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以及过错责任的归属等。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解约后仍接受部分货物,往往会被认定为对解除权的放弃或变更。但若是在卖方单方面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不同的裁判。
合同约定解除与继续履行:法律规定与实务分析 图2
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建议
(一)溯及失效与实际履行的矛盾
由于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解约条件已触发的情况下,双方原本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此时若仍存在部分履行行为,则容易引发权利归属不清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意思自治优先原则的应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始终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在解除条件触发后又达成新的合意,则应当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如果仅仅是一方单方面继续履行,则需要综合考虑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合同约定解除但仍然履行”的情形虽然复杂,但在法律框架下仍能找到解决路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合理平衡各方权益。对于法官而言,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交易背景和商业习惯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也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在约定解除条款时明确后续履行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纠纷发生,也有助于提升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可预期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