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仲裁裁决书公示

作者:Only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工程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决。本裁决书将会在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本裁决书涉及以下事项:

裁决书的基本信息

1. 裁决书编号:(2021)工程仲裁第001号

2. 裁决书日期:2021年1月1日

3. 当事人:甲乙双方

4. 案由:工程款支付纠纷

5. 裁决结果: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裁决事实和理由

1. 事实

工程仲裁裁决书公示 图1

工程仲裁裁决书公示 图1

(1)甲乙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了工程咨询服务,但甲方认为乙方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在整改期间发生了事故,导致甲方遭受了损失。

(3)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乙方向甲方提出反诉。

2. 理由

(1)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在整改期间发生了事故,导致甲方遭受了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仲裁,协议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法律法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裁决效力

1. 本裁决书自裁决书日期起生效。

2. 当事人如 failing to comply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within the time limit specified in the decision,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本裁决书公示于范围内,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对裁决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工程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裁决书将生效。

工程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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