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路径探讨

作者:ゝ◆◇ |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解决公民权利与行力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诉讼案件往往因仅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导致“官了民不了”的现象频发。尤其是在涉及拆迁补偿、土地确权等复杂案件中,单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难以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也削弱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探讨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可能性及具体路径,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我们选取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涵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与民事争议交织等不同场景,深入分析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从梳理的案例来看,当前在处理涉及行民事双重争议的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行政诉讼主导向”导致民事权益保护不足

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路径探讨 图1

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路径探讨 图1

在许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官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关注不够。在土地确权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虽然法院会审查政府确权决定的合法性,但对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确认权利人之间因权属变化引发的经济利益纠纷,则很少主动介入。

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符合“行政诉讼以解决行议为原则”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效果上却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虽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obtained relief (获得救济),但却无法通过同一程序实现民事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二)诉讼类型选择单一化限制了解纷效率

从现有案例来看,在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诉讼路径:

1. 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方式仅能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审查,无法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争议。这种做法虽然程序清晰,但容易导致“赢了官司、输了利益”的局面。

2.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部分案件中,法院会建议或允许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两个诉讼之间往往存在事实认定重叠、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3.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征收拆迁)中。但从样本案例来看,采用这种方式的比例并不高。

(三)程序协调性不足影响了争议解决效果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缺乏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

1. 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审判部门可能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在不同诉讼中反复举证。

2. 审理进度难以同步:如果需要在行政诉讼之外另行进行民事诉讼,则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增加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3. 裁判文书说理不足:部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只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则简单驳回或附带处理,导致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增多。

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虽然未明文禁止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处理民事争议,但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种“不鼓励、不禁止”的态度,在实践中造成了较大的分歧。

但从理论上来讲,“行政机关解决行议并非绝对排斥对相关民事权益的审查”(参考司法观点),因此通过法律解释或司法判例的方式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具有可行性。

(二)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考察可以发现,许多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一并解决公私权益争议”的程序。

1. 美国:通过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司法审查程序,允许法官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酌情考虑相关民事权益问题。

2. 德国:在行政诉讼中设置了较为完善的“合并审理”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将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处理。

3. 地区(的特别行政区):近年来通过修订《司法 review 条例》明确了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处理私益争议的可能性。

这些经验表明,建立一套既能保障程序公正又注重实体权利保护的审理机制是可行且必要的。

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路径探讨 图2

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路径探讨 图2

典型案例研究与启示

(一)案例一:拆迁补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启动城市改造项目,对陈房屋进行征收。陈对补偿标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与此陈与其邻居张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也存在争议。

司法处理过程: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民事权益有关联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一并处理相关民事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并就 land ownership 问题作出明确裁判。

启示: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法院主动行使了附带管辖权,不仅解决了行议,也实质性地化解了民事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确权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农民因一块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当地县政府作出确权决定后,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处理过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就甲公司与乙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主动作出裁判。

虽然行政诉讼部分胜诉,但乙与甲公司的民事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双方不得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这种“各自为战”的处理方式,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但如果法院能够一并处理民事争议,则能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路径的具体建议

(一)健全法律规定,明确附带管辖权的范围和条件

1. 明确规定附带诉讼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相关规定,列举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处理的民事争议类型。

2. 设定启动条件: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涉及同一事实认定等),法院才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二)完善程序机制,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允许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共享必要的案件信息,避免重复劳动。

2. 设立联合审理模式: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由行政庭法官和民事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联合审理。

(三)加强司法协调,统一裁判尺度

1.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下级法院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2.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官关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业务培训,提升审判能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案件处理结果公正,更期待能够通过一次诉讼解决全部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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