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签条款事件:法律审视与争议解决

作者:纯纯的记忆 |

“条款”问题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条款”,是指在合同或协议中,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条款,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晋江地区“条款”事件的法律争议及其解决路径。

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条款”问题

近期,某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承担的是从属债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但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范围。”该条款明显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显失公平或超过合理预期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调整或撤销。金融机构作为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制定格式合充分考虑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晋江签“条款”事件:法律审视与争议解决 图1

晋江签“条款”事件:法律审视与争议解决 图1

房屋买卖中的“条款”案例

在某房屋中介纠纷案件中,晋江市民李先生反映,其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时,被要求签署一份包含多项“条款”的《居间服务协议》。其中规定:“委托人不得通过其他渠道与出卖人联系或自行交易;否则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本次交易佣金双倍的违约金。”该条款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若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或者向承租方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此类“禁止跳单”条款通常被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判决指出,中介公司应当尊重交易双方自由选择权,合理规范居间行为。即便约定“禁止跳单”,也应限于合理范围内,并避免加重相对人不合理负担。

晋江签“条款”事件:法律审视与争议解决 图2

晋江签“条款”事件:法律审视与争议解决 图2

教育领域中的条款问题

晋江某中学与学生家长签署的《校内托管服务协议》中,有一项争议性条款:“家长不得擅自让孩子在校外就餐或接受其他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暂停该学生的部分课程,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这种限制家长选择权的条款是否合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机构虽有管理职责,但制定条款时仍需尊重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此类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明显违反法律关于保障学生、家长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规定。

争议解决的法律路径

针对“条款”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解决方案:

1. 完善合同监管机制: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可以协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

3. 健全司法救济途径: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维护公平正义。

4. 推动行业自律建设:行业协会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条款”现象的出现,暴露出部分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忽视了社会责任。只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措施,才能有效遏制此类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消费者在遇到疑似“条款”的问题时,应积极拿起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企业更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市场规则,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晋江地区的这些案例,为我们观察和解决“条款”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相信能够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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