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花刺 |

随着全球化商业活动的频繁展开,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中国,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其成立要件是确保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要素。围绕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展开深入探讨,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其构成要素、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

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地位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同意将其争议提交给特定仲裁机构或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合同条款的形式,也可以单独订立书面协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仲裁协议的核心要件在于明确表达双方当事人同意将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中国仲裁协会等专业机构处理。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外,单独的书面仲裁协议也是完全有效的。这种灵活性使得仲裁协议在不同类型的商事活动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仲裁协议成立要件的构成要素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1

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1

(一)意思表示真实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明确且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双方都必须清楚地表达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图,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自愿的,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情形。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在签订合附加了仲裁条款,但承包方对此并不知情。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承包方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自愿。

(二)合意性

双方当事人必须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这种合意不仅要求双方在形式上达成一致,更需要确保双方对争议范围、仲裁机构的选择以及仲裁程序的具体事项达成共同的理解和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合意性不足导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在某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方在合同中标注了“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的条款,而卖方却单方面添加了“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仲裁协议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不成立。

(三)书面形式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一要求体现了法律对仲裁程序严谨性的重视,也确保了仲裁协议的可证明性和强制执行力。

需要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arbitration ru》(UNCITRAL 仲裁规则)虽然允许口头仲裁协议的存在,但在中国境内,所有仲裁协议都必须符合《仲裁法》第16条的要求,即采取书面形式。在跨境贸易中,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不同国家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不同要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实践意义

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影响其效力。这种独立性是仲裁协议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一)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1. 争议事项的独立性:根据《 arbitration》(即“UNCITRAL Model Law”)第74条的规定,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这种独立性使得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即使在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况下。

2. 适用范围的独立性:实践中,主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准据法”条款,但这些条款并不影响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在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尽管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但由于其明确约定了提交中国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内容,即使合同整体因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该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二)实践意义

1. 保障争议解决的确定性:通过独立性的规定,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据预先约定的机制解决问题,避免因主合同效力问题而导致争议解决程序的不确定性。

2. 维护交易安全与可预测性:明确无误的仲裁协议为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助于减少商业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司法审查中的重点问题

在实践当中,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仲裁法》第20条和第58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否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主要审查要点

1. 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的缔约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可能会因其监护人的追认而被补正,但在未被追认的情况下会被视为无效。

2. 争议范围是否明确: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对争议的具体范围进行约定。如果双方仅笼统地约定“一切争议”,但未明确具体范围,通常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削弱或否定。

(二)独立性条款的重要性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功能,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在主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适用范围。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增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还能有效避免因主合同无效而引发的争议解决程序问题。

与法律完善建议

随着中国“”倡议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中国在推动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法律体系方面具有较大的改革空间。特别是,在跨境商事仲裁领域,如何更好地协调国内外法律规定,实现仲裁协议效力建设的统一性目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制度完善:

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2

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2

1. 进一步明确仲裁协议独立性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在劳动争议仲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是否仍然适用独立性原则,以及在特定类型合同中对独立性作出必要的限制等。

2. 完善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规则:鉴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等新型缔约方式,建议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适当放宽,以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

3. 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国际公约及区域性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努力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仲裁协议作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础,其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中国应继续坚持并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意性和书面形式等方面给予更加明确的指导。也需要结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推动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

本文通过对仲裁协议成立要件的系统分析,不仅有助于加深对《仲裁法》相关规定理解,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益参考。未来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加强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的结合上,不断提高我国商事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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