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及补救措施

作者:Old |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事活动中。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仲裁协议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就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及其补救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同意将其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它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 Arbitration institution(仲裁机构)。这些内容必须明确且不具有歧义性。

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情形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可能会因多种原因而导致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形式要件欠缺

1. 未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合意,通常被视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及补救措施 图1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及补救措施 图1

2. 缺乏必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确定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如果缺少这些内容,则可能导致整个仲裁协议无效。

(二)实质要件欠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

如果争议事项超出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可能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3. 排除性条款和强制性规定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则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三)意思表示瑕疵

1. 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仲裁协议无效。

2. 欺诈或胁迫:

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同意仲裁条款,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导致无效。

(四)排除司法管辖权的约定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 arbitration agreement cannot exclude judicial jurisdiction completely(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管辖权)。如果仲裁协议中约定所有的争议都只能通过仲裁解决,则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只有部分争议事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保留司法管辖权的部分才具有法律效力。

(五)违反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德

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标准。涉及非法交易、等违法内容的仲裁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后的补救措施

虽然仲裁协议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形,但当事人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在发现仲裁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补救:

(一)协商补充或修改

如果仲裁协议仅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如缺少必要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在原仲裁协议的基础上,明确选定的 arbitration institution(仲裁机构)和具体的争议范围。

(二)重新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原有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重新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仲裁协议。这不仅有助于恢复双方的信任关系,也为后续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未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后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

(三)提起司法救济

如果因仲裁协议无效导致权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争议与预防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 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

在订立合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审查相关条款,确保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选择的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3. 及时沟通与协商

在发现仲裁协议可能存在瑕疵时,应当立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寻求通过补充或修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4.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仲裁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定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争议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后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公司拒绝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理由:

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起诉,并建议其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争议通过某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后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某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了仲裁裁决。但丁公司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具有合法有效性。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执行。

案例三:戊公司与己公司之间的合资合作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

后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就是否适用仲裁条款产生分歧。

法院处理结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及补救措施 图2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及补救措施 图2

法院认为,未经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戊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尽管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实践中仍需注意避免出现协议无效的情形。当发生无效情况时,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希望本文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订立和履行仲裁协议过程中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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