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与实务问题

作者:锦夏、初冬 |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终结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标志着侦查机关完成了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阶段性认定,也是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关键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终结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价值取向。

结合实务经验,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全面探讨侦查终结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案件 specifics 的保护需求,在本文中将隐去具体人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仅以“张三”等方式进行匿名化处理。

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完整后,依法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该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 侦查终结的标准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与实务问题 图1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与实务问题 图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前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核。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程序完备的前提下,才能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实务中,不少侦查人员往往忽视了对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明力的综合评估,仅凭表面证据就过早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错案的风险。

2. 侦查终结的程序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3 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结束前,应当听取辬护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此项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 defense 较量的权利得到实际落实,但目前实务中implementation 的情况并不理想。在基层机关办理的张三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虽然形式上履行了通知辬护人的义务,但在听取其意见时并未进行充分沟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精神。

3. 侦查终结後的处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145 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些特殊情形下,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实务操作中,一些侦查人员存在“为保全自己而推卸责任”的心理,过度追求案数,导致案件移送标准执行不到位。

侦查终结制度在实务中的主要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终结的相关内容,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1. 侦查人员法律素养不足

伪装初级侦查人员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匮乏的现象,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常常忽略对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交通肇事案中,侦查人员未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影进行保存,最终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2. 程式意识薄弱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侦查人员缺乏强烈的程式法思想,过於注重办案数量而忽视了LEGAL_PROCEDURE的重要性。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办案人员未对电子证据进行规范性的封存和提取,导致後续诉讼中相关证据被判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 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不畅

在些地方,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完善,经常发生案件移送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在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因对法律适用存在疑惑而迟未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最终影响了诉案效率。

完善侦查终节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侦查终节制度,提供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1. 加强侦查人员职业素养培训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与实务问题 图2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与实务问题 图2

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来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於基层侦查机关来说,应该建立常态化的业务学习机制,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学习最新法规及典型案例。

2.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建议各地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实行全程督察。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可组建由法制部门、督察总队等多方参与的联合督导小组,确保侦查行为规范合法。

3. 优化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

可以考虑建立侦查机关与检察院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在案件移送前进行充分沟通。这样既能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能避免因法律适用分歧影响诉案效率。

侦查终节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承载着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虽然目前相关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若干待改善的地方。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办理的质效,需要各界共同努力,从法律制度设计、执行情况监督等方面协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推进刑诉法的完善与实践作出应有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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