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哪个部门你应该联系?

作者:尘颜 |

民事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调解部门呢?对此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调解组织的种类及其职责

(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共同进行的调解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室,并指定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的职责包括:

1. 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

2. 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民事调解:哪个部门你应该联系? 图1

民事调解:哪个部门你应该联系? 图1

4. 对违反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即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组织进行的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居住区域内的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 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

2. 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4. 对违反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

(三)其他调解组织

除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调解组织,如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等。这些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方面具有特定的程序和规则,但本文不再赘述。

当事人选择调解部门的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性原则,即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在选择调解部门时,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

(二)专业性原则

调解部门应当具备专业性,即调解员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选择调解部门时,当事人应当选择具备专业性的调解部门。

(三)高效性原则

调解部门应当具备高效性,即能够快速、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在选择调解部门时,当事人应当选择高效性的调解部门。

民事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自愿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原则,选择适当的调解部门。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常见的两种调解方式,各具特点。其他类型的调解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适用。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部门,以便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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