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委员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组成的全国性民间组织。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支持全国民事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服务,促进民事纠纷的解决。
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全国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全国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的代表由相应国家机关推荐,并经全国民事调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委员会章程 图1
第七条 全国民事调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支持全国民事调解工作;
(二)制定、修改和完善民事调解工作规范;
(三)选举产生全国民事调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
(四)其他履行职责。
调解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 本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由 three 人以上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二)具有调解工作经验;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十条 调解员由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推荐,并经全国民事调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考核任命。
第十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案情,进行调解;
(二)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调解组织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情简介、调解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
经费和装备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并接受国家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应当对民事调解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民事调解工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的;
(三)调解过程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民事调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