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周口市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程。
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1. 周口市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由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推荐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1)仲裁合同纠纷;
(2)法律宣传和仲裁知识普及;
(3)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仲裁申请和受理
1. 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仲裁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仲裁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7日内,将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提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仲裁规则等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
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辩论、证据调查、仲裁裁决的作出等环节。
3.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裁决的执行
1.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2.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执行。
周口市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 图1
3.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
其他事项
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周口市合同仲裁委员会。
3.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周口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