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言词证据概述及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是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言词证据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陈述和证明。在我国,刑事言词证据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从刑事言词证据的概述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刑事言词证据概述
1. 刑事言词证据的概念
刑事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教师的引导下,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问题进行陈述和证明的一种证据。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等。
2. 刑事言词证据的特征
(1)口头性。刑事言词证据是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表现出来,与书面证据不同。
刑事言词证据概述及法律规定 图1
(2)实时性。刑事言词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形成,随着诉讼的进行不断发生变化。
(3)易变性。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陈述的内容发生改变。
刑事言词证据法律规定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经过审判人员的审理,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必须经过审判人员的审理,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证据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这规定了证据的基本要求,即证据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
2.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经过审判人员的审查,由人民法院认定。”这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经过审判人员的审查,由人民法院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应当认真审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不得因他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权陈述和辩论而对其采取歧视性措施。”这规定了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应当认真审理,不得因他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权陈述和辩论而对其采取歧视性措施。
刑事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言词证据的规定较为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必须经过审判人员的审理,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应当认真审理,不得因他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权陈述和辩论而对其采取歧视性措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