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仲裁委员会约定

作者:Only |

区级仲裁委员会约定(以下简称“约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某区级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用于规范区级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区级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仲裁效率,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约定。

仲裁范围和程序

1. 仲裁范围

区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约定范围内的一切仲裁纠纷。本约定所称仲裁纠纷,是指在区级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的纠纷。

2.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区级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仲裁审查:区级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区级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申请。

(3)仲裁程序:区级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织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组织

1. 区级仲裁委员会由区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员、仲裁庭组成。

2. 区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仲裁员由区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产生,并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仲裁经验。

4.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作为仲裁员主持人,另外2名作为仲裁员。

仲裁费用

1. 仲裁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收取。

2. 区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仲裁裁决

1. 区级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作出仲裁裁决。

2. 区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3. 当事人对区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 本约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 本约定解释权归区级仲裁委员会所有。

区级仲裁委员会约定 图1

区级仲裁委员会约定 图1

3. 本约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区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区级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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