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作者:初雪 |

总则

为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对经济纠纷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仲裁范围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包括:

(一)在范围内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在范围内发生的合同纠纷;

(三)在范围内发生的财产纠纷;

(四)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纠纷。

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图1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图1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与仲裁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的接收和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范围等。

2.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仲裁员或者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是首席仲裁员。

4.仲裁辩论: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庭上进行辩论。

5.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的履行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保密制度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其他规定

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则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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