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年假争议的仲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年假争议的仲裁条款作如下规定:
条 仲裁范围
本仲裁条款适用于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下简称为劳动者)之间因年假争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仲裁申请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年假或者依法支付的年假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仲裁申请的递交
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 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仲裁:
(一)申请确认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年假争议的仲裁条款 图1
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二)受理仲裁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向用人单位发出仲裁通知。用人单位在接到仲裁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和答辩意见。
(三)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审理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提出。
(四)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决定。仲裁决定自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仲裁时效
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对争议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明确表示不提起仲裁,视为时效已中断。
第六条 的年假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年假或者依法支付的年假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八条 本仲裁条款的解释权归劳动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本仲裁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劳动仲裁委员会
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