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岛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石岛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就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工作作出如下公告: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仲裁,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决,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确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条件;
3. 符合规定的仲裁员资格。
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独立、公正、公平地裁决劳动争议纠纷。
石岛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告 图1
仲裁申请和受理
1.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职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和2名协助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权利,保障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等程序的合法性;
(2)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据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决。
3. 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裁决的执行
1.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对裁决书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裁决书中载明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对依法应当仲裁而未仲裁,或者仲裁裁决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重新仲裁或者直接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公告如有变更、修改,由石岛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石岛劳动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