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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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家部门共同推荐的,在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作为我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独立、公正、高效地开展仲裁工作,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

本文旨在介绍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包括仲裁领域、仲裁程序、仲裁员、仲裁地为等内容,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帮助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

1. 仲裁领域

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以下民商事纠纷:

(1)在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2)在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当事人与非登记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3)在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因在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

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介绍 图1

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介绍 图1

(4)在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因在投资的民商事纠纷;

(5)在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因在签订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民商事纠纷;

(6)在仲裁委员会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因在发生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2. 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 hearing、仲裁裁决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1)仲裁申请: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条件。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2)仲裁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表示同意,并按照仲裁通知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符合仲裁条件,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3)仲裁 hearing:仲裁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仲裁 hearing,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核实。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3. 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具有国际仲裁经验、较高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法务人员、律师、工程师、设计师等担任。仲裁员根据其专业背景和经验,分为不同领域的专业仲裁员。如商业仲裁员、知识产权仲裁员、劳动仲裁员等。

4. 仲裁地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地位于南极街2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有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等设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仲裁委员会作为我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国际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独立、公正、高效地开展仲裁工作,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更加清晰、准确地了解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范围,从而更好地利用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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