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事调解员培训管理办法
湖南省民事调解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民事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民事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民事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从事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
培训要求
1. 培训对象
(1)新任命的调解员;
(2)从事调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调解员;
(3)其他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
2. 培训内容
(1)法律基础知识;
(2)调解理论和实践;
(3)调解技巧和技能;
(4)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 培训形式
(1)脱产培训;
(2)在职培训;
(3)线上培训。
4. 培训时间
(1)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湖南省民事调解员培训管理办法 图1
(2)在职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3)线上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5. 培训师资
(1)培训师资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2)培训师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3)培训师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良行为。
培训组织和管理
1. 培训组织
(1)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 civil 诉讼调解员培训;
(2)市、州、县(市、州、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民事调解员培训。
2. 培训计划
(1)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全省民事调解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内容、方式、师资等;
(2)市、州、县(市、州、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地区民事调解员培训计划,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 培训费用
(1)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年度安排民事调解员培训经费;
(2)市、州、县(市、州、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民事调解员培训经费,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4. 培训考核
(1)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省民事调解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2)市、州、县(市、州、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地民事调解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3)对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应当结合调解员的工作表现,以及调解工作的实际需求。
法律责任
1. 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民事调解员培训的,由上级单位责令整改;
2. 民事调解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扣工资等处分;
3. 培训师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取消其培训师资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其培训讲师资格。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