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维护社会秩序,现就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一事,作如下公告:
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民资格;
(二)年满八周岁;
(三)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四)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认定。
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可以采用调查、询问、检查、鉴定等方式进行。
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法律后果
被认定为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依法丧失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公告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如有争议,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
(四)本公告的修改和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决定。
特此公告。
《关于申请认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公告》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告日期:公元二千年二季度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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