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解决|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管辖问题解析

作者:thorn |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是两类重要的救济手段,它们不仅关乎个益的保护,更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协调与规范。从法律定义、实践案例出发,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详细解析这两项权利在我国司法管辖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概念与法律基础

“停止侵害”是指当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要求侵权人立即终止其行为。在不动产纠纷中,这通常表现为禁止占用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等。“排除妨害”则是指当一行为已经或将要对他益造成妨碍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采取措施消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这两项权利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相对人的行为侵害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可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相邻权纠纷解决|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管辖问题解析 图1

相邻权纠纷解决|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管辖问题解析 图1

“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管辖问题

1. 专属管辖与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这意味着此类案件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土地相邻关系纠纷中,涉及的土地或房产的所在地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

2. 特殊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在实践操作中,“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请求既可以作为独立诉讼提起,也可以在其他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在一起装修纠纷案件中,原告因被告擅自占用其宅基地而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3. 诉讼效率的考量

由于停止侵害请求往往具有紧迫性,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优先审理此类案件,并尽可能采取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以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在农村土地纠纷案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迅速作出保全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许甲在其屋前建造围墙影响通行

基本事实

被告许甲在镇村屋前的二米路上建造了围墙及台门,导致道路向向完全被封堵。该路段不仅是原告及其他相邻住户的主要通行,也是消防车辆紧急通行的重要路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批准在其屋前道路上建设障碍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例二:农村土地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事实

相邻权纠纷解决|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管辖问题解析 图2

相邻权纠纷解决|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管辖问题解析 图2

村民张三因李四占用其承包地用于种植农作物,严重影响了张三对该地块的正常使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关于相邻土地利用的规定,判令李四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张三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在提起“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诉讼时,权利人需要充分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其对自己权益的影响。可以通过拍照、录像或测绘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

2. 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

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涉及不动产的使用和处分,法院在判决作出后往往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司法查封、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等手段,确保判决内容得以实现。

3. 与行政程序的衔接

在些情况下,停止侵害请求可能需要与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程序相结合。在处理违章建筑时,法院可以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作为保护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设置,确保了此类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应继续加强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统一,确保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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