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法律实务中的关键原则与适用

作者:浮浅 |

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的本质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自主协商,借助第三方的居中协调,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在实际操作中,“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这一原则既是实践要求,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体现。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全面探讨调解民事纠纷中“双方在场”的重要性、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过程强调当事人双方的亲自参与。其核心在于确保双方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进行充分沟通,从而达成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具体而言:

1. 自主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或受到欺诈。

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法律实务中的关键原则与适用 图1

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法律实务中的关键原则与适用 图1

2. 平等协商原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进行 Negotiation,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3. 合法合规原则: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调解程序的要求,强调了当事人亲自参与的重要性。该解释明确规定:“调解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双方在场”的具体实施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这一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也需要考虑实践中的灵活性。以下为具体的实施原则:

1. 亲自到场原则:除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外,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参与调解。代理人的参与需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并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表达被代理人的意思。

2. 身份核实原则: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到场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信息一致,防止冒充或替代表情况的发生。

3. 全程记录原则:为保障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可追溯性,调解过程需要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双方陈述的事实、调解意见以及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时,可以依法申请延期调解或采用其他替代方式解决。但这种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在场”原则的实际操作要点

在具体实务中,“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的实施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前期准备阶段:

调解员应提前与当事人沟通,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流程。

对于复杂案件,可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

2. 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坐席执行询问:分别单独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避免一方在场时另一方因压力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适时中止调解:发现存在暴力威胁、贿赂等违法情形时,应立即中止调解,并向司法机关报告。

3. 调解成功的后续处理:

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并由调解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下的“双方在场”原则适用

尽管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参与调解,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以下为常见的几种情况及处理建议:

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法律实务中的关键原则与适用 图2

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法律实务中的关键原则与适用 图2

1. 一方或双方行动不便:

可以通过视频调解的方式进行。

需留存相关医疗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 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参与调解。

无法定代理人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监护人或其他适当人员代为参与。

3.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可以申请不公开调解,但调解程序仍需双方当事人亲自参与。

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若存在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时。

“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的意义

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维度来看,“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这一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 保障程序正义:确保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正结果。

2. 促进案结事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沟通,更有可能达成具有可履行性的协议,减少后续执行阻力。

3. 维护法律权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仅能够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能增强当事人对调解成果的信任感。

未来发展的展望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远程调解模式将成为一种趋势。在不丧失“双方在场”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引入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双方在场”这一原则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调解效果的关键环节。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充分考虑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实现纠纷解决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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