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实践要点解析
在合同法理论与实践中,“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是两种最基本的违约责任救济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取舍,以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交易秩序。结合实践案例,重点分析“驳回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要点。
合同法中“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的基本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至第17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继续履行”作为首选的救济方式,在理论上具有优先性,但这种优先性并非绝对,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通常会秉持以下原则:
驳回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实践要点解析 图1
1.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优先适用
2. 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平衡双方利益
3. 维护交易秩序与公平正义相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履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适用,当出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时,法院会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求。
典型案件中“解除合同请求被驳回”的裁判思路
(一) 果树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签订果树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支付一定费用后获得果树经营权。但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
1. 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2. 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构成违约,但其行为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
3.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裁判要点:
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核心标准
付款义务履行瑕疵与合同整体目的实现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被告虽构成一般性违约,但未达到必须解除合同的程度
(二)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商铺承租人以市场培育期已过、客流量不足为由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
1. 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但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随意适用法定解除权。
2. 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与出租人并无直接关系。
3. 双方在签订合已对商业风险有所预判。
裁判要点:
驳回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实践要点解析 图2
市场培育责任属于出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举证不足证明其主张
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
(三)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将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并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因乙未按期支付后续款项,甲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
1.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
2. 乙未按期支付款项构成违约,但其行为尚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股权变更登记确有必要,但可通过分期履行为被告设置宽限期。
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与公司运营之间具有特殊关联性
对方违约程度不足以动摇合同基础
继续履行的可操作性较强
“解除合同请求被驳回”的典型情形分析
1. 标的物特定性较弱的合同
如服务类、咨询类等非即时履行合同
解除对其影响较小,优先选择继续履行
2. 违约后果可控的案件
被告虽构成违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双方利益天平倾向于维持合同关系
3. 约定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场合
严格按照约定条件判断
防止当事人滥用解除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