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研究及实践探讨

作者:Red |

仲裁机构回避是指仲裁活动中,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关系、情感等原因,可能对仲裁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仲裁结果无效或者公正性受到影响的現象。仲裁机构回避的实质是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侵犯,它严重影响了仲裁活动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为了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各国法律规定了仲裁机构回避制度。

仲裁机构回避的法律依据

仲裁机构回避的法律依据主要 scattered于各国的法律中,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法律的规定:

1. 中国的《仲裁法》对仲裁机构回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正、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当事人之间的等形式的影响。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当事人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四)曾经担任过当事人代理人的;(五)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2. 美国的《联邦仲裁法》对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员应公正公平地履行其职责,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如果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有利益冲突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性,则应自行回避,并指定一名没有 such conflict 或密切关系的仲裁员代替其履行职责。”

3. 英国的去中心化仲裁机构法(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CIArb)对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的规定也较为明确。该法规定:“仲裁员应公正、客观地执行仲裁职能,不受任何利益、关系或情感的影响。如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性,应自行回避。”

仲裁机构回避的原因

仲裁机构回避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员个人的利益冲突。仲裁员可能由于个人利益、关系、情感等原因,对仲裁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仲裁结果无效或者公正性受到影响的現象。仲裁员可能与一方当事人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从而无法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 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员可能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家庭、亲戚、朋友等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导致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产生偏见,从而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员可能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密关系,从而无法公正地对待另一方当事人。

3. 仲裁员代理人的身份。仲裁员可能曾经担任过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可能无法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从而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4. 其他利害关系。仲裁员可能与其他当事人存在经济、人身等利害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导致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产生偏见,从而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员可能与一方当事人存在雇佣关系,从而在仲裁过程中为该当事人提供有利于其的裁决。

仲裁机构回避的程序

当出现仲裁机构回避的情况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回避。在仲裁活动中,如一方当事人发现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

2. 回避决定。仲裁庭在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如果仲裁庭认为回避申请理由充分,应作出回避决定,指定一名无回避情形的仲裁员代替有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履行职责。

3. 重新指定的仲裁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后,仲裁庭应尽快指定一名无回避情形的仲裁员代替有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履行职责。在重新指定仲裁员时,应确保新指定的仲裁员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4. 重新仲裁。在重新指定仲裁员后,仲裁庭应继续进行仲裁活动。新指定的仲裁员应公正、独立地行使仲裁权,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仲裁机构回避的效力

仲裁机构回避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结果的效力。仲裁机构回避会导致仲裁结果的无效或者公正性受到影响的,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应重新进行仲裁,以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仲裁程序的效力。仲裁机构回避会导致仲裁程序的无效或者公正性受到影响的,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应重新进行仲裁,以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机构回避不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仲裁机构回避导致仲裁结果无效,则仲裁裁决也将无效。

仲裁机构回避的实践问题及应对

在仲裁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仲裁机构回避的情况。为应对这一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了仲裁机构回避的程序,以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1. 加强仲裁员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以确保其在仲裁活动中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仲裁权。

2. 提高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能够充分独立地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利益、关系或情感的影响。

3. 完善仲裁机构回避的法律规定。各国应完善仲裁机构回避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出现仲裁机构回避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回避决定和重新指定仲裁员。

4. 强化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各国应强化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仲裁权。

仲裁机构回避是保障仲裁活动公正性和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各国应完善相关法律,加强仲裁员的教育和监督,以应对仲裁机构回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研究及实践探讨图1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研究及实践探讨图1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是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仲裁公正、公平的重要机制。仲裁回避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仲裁职责,需要回避的情况。仲裁机构的回避制度对于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机构的回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研究仲裁机构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具有仲裁员资格;(三)良好的道德品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回避自己有利益冲突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和回避决定作出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个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client的委托和其他利益的影响。”该法第四十一条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有本条款规定的利益冲突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四)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原因分析

1. 仲裁员回避意识的缺乏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仲裁员回避意识的缺乏仍然较为普遍。部分仲裁员对回避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意识和行为。

2. 回避决定制度的完善问题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的回避决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一些仲裁机构在作出回避决定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不透彻,可能导致回避决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部分仲裁机构在作出回避决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导致回避决定未能得到当事人的充分尊重和认可。

3. 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法律对仲裁机构的回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仲裁机构对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仲裁机构在接到回避申请后,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甚至存在拖延和敷衍的现象。这导致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难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避,影响了仲裁活动的公正性。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强化仲裁员回避意识的培训和教育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员回避制度的培训和教育,使仲裁员深刻认识到回避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仲裁员的回避意识,促使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主动申请回避,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研究及实践探讨 图2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研究及实践探讨 图2

2. 完善回避决定制度

仲裁机构应当完善回避决定制度,确保回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一方面,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在作出回避决定时,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规定。仲裁机构在作出回避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回避决定得到当事人的充分尊重和认可。

3. 加大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

仲裁机构应当加大对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一方面,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回避申请的处理,确保在接到回避申请后,能够及时作出决定。仲裁机构应当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仲裁机构回避制度是保障仲裁公正、公平的重要机制。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回避制度的培训和教育,完善回避决定制度,加大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只有这样,我国仲裁事业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途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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