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为规范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维护集体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制定的具体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农村集体组织和城市集体企业。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则。集体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处置过程的公开、透明,让各方利益主体都能充分了解并参与其中。
(二)坚持依法治则。集体资产处置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确保集体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坚持效益最原则。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注重集体资产的效益,在确保集体资产处置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集体资产处置的效益最。
(四)坚持民主决策原则。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充分发挥集体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的民主决策作用,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处置方式
(一)出售。集体资产可以进行出售,出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价格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相关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租赁。集体资产可以进行租赁,租赁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过程中,集体资产的收益应当用于集体经济发展。
(三)转让。集体资产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价格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相关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抵债。集体资产可以进行抵债,抵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抵债价格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相关当事人协商确定。
处置程序
(一)申请。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集体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处置的集体资产情况、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
(三)评估。审核通过后,应当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集体资产处置的依据。
(四)论证。评估结果出来后,应当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集体资产处置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审批。论证通过后,报請上级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六)实施。审批通过后,按照处置方式实施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七)监督。实施过程中,应当对集体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集体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合规性。
收益分配
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应当主要用于集体经济发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提取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集体经济发展。
(二)支付集体成员股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中应当支付集体成员股金,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取集体公益事业基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公益事业基金,用于支持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
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图2
(四)其他用途。集体资产处置收益还可以用于其他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和集体成员的福利支出。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集体资产处置手续的,由上级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在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集体资产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支付集体成员股金、提取集体公益事业基金的,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保障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和管理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工具、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村集体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集体资产处置的职责,维护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集体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七条 集体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出售:集体组织可以将集体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应当经过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批准。
(二)租赁:集体组织可以将集体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租赁应当经过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批准。
(三)转让:集体组织可以将集体资产转让给其他集体组织。转让应当经过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批准。
(四)报废:集体组织可以将集体资产报废。报废应当经过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批准。
第八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有利于集体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第十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依法保护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集体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二)批准:对集体资产处置进行批准。批准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执行:按照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集体资产处置。
(四)验收:对集体资产处置结果进行验收,确保处置结果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明确处置的实施时间、方式、价格、资金支付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验收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9日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