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解析

作者:(笨蛋) |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虚假信息的传播已经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的特点。从商业领域的虚假宣传到社会公共事件中的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范畴,甚至触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边界。“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作为一项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的法律界定

“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并非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独立罪名。但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虚假信息传播而引发的社会危害事件,司法机关开始对这一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并逐步形成了具有类罪特征的裁判规则。

从法理角度分析,“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可以归入到第246条“侮辱罪”与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适用范围之内。这一行为还可能构成第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或第25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的行为特征集中表现为:

“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解析 图1

“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解析 图1

(一)行为方式:通过网络、媒体或其他公开渠道散布虚假信息。

(二)主观故意:明知信息内容不真实,仍以获利为目的进行传播。

(三)社会危害性:导致公众产生恐慌情绪或造成特定主体的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在多个法律条文之间呈现出竞合关系。在“新冠虚假宣传案”中,法院即以第246条“侮辱罪”对行为人进行了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类型化处理。

虚假信息在不同领域中的法律适用

1. 商业领域中的虚假宣传

在商业领域,“利用虚假信行宣传”的行为通常与相关。但这种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将被认定为第21条“损害商誉罪”。在知名企业遭遇网络声誉危机案件中,法院最终以“损害商誉罪”对始作俑者进行了刑事处罚。

这一类型的虚假宣传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信息内容严重失实;

(2)针对特定竞争对手进行攻击;

(3)导致相关主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 公共事件中的谣言传播

在公共领域,虚假信息的传播往往与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类似。虽然普通谣言并不涉及暴力恐怖内容,但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却丝毫不亚于后者。从“抢盐风波”到“爆发疫情”,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引发了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针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追责,司法机关主要依据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第357条“扰乱公共秩序罪”进行定罪量刑。还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

典型案例评析

以近期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财务案”为例:

该案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网络平台散布虚假盈利信息,人为抬高股价后大举。这一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更波及到了整个资本市场秩序。法院最终以第246条“侮辱罪”和第357条“扰乱公共秩序罪”对主犯进行了数罪并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

“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解析 图2

“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解析 图2

1. 确定了虚假信息传播行为的双重违法性;

2. 体现了刑事司法谦抑原则(编造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虚假信息,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用;

3. 建立了“危害结果”在罪名认定中的重要地位。

“利用虚假信息宣传罪”这一概念正在逐步成为一项囊括多种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行为样态。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完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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