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点条款的法律性质与规制分析

作者:倾城恋 |

网络文学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设置的“条款”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以阅文集团(原起点中文网)为代表的部分平台,因涉嫌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读者及作者权益而备受争议。从法律角度对“起点条款”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并探讨其法律规制路径。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相关案例研究,试图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起点条款”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起点条款”是网络文学领域中的特有现象,指些网络文学平台在用户协议或版权合同中设置的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以格式化的方式呈现,具有单方面制定规则、限制用户权利、加重用户义务的特点。

起点条款的法律性质与规制分析 图1

起点条款的法律性质与规制分析 图1

1. 格式条款的法律界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合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作为预先拟定、反复使用且相对人无法与之协商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2. “起点条款”的具体表现

(1)独家授权条款:要求作者将作品的全球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平台,期限通常高达十年以上;

(2)分成比例限制:规定平台与作者的收益分成比例且只能是固定模式,不允许作者选择其他分配方式;

(3)违约金过高:设超合理范围的违约金,一旦作者擅自将作品投向其他平台即构成违约,需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4)单方面修改权:平台可以随时修改用户协议和版权合同,甚至在修改后仍要求继续履行原有义务。

“起点条款”的法律问题

1. 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制定必须体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实践中,“起点条款”往往排除或限制了作者的基本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义务。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部分条款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无限期的授权期限等,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可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相悖。特别是那些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认定为无效。

3. 涉嫌垄断协议

如果平台通过条款限制作者选择其他平台的权利,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起点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

1. 强化格式条款合法性审查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网络文学平台的用户协议进行重点审查,特别是涉及版权归属、收益分配等关键条款。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当督促企业予以修改。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立法部门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格式条款的管理规范,特别是加大对市场优势地位企业的规制力度。可以考虑引入“显失公平”条款的动态测试标准,要求企业在制定合进行公平性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起点条款的法律性质与规制分析 图2

起点条款的法律性质与规制分析 图2

3. 建立集体诉讼机制

鼓励支持作家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等机构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作者和读者权益。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推动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4. 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网络文学平台的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将条款问题纳入考量范围,督促企业自我约束。

案例评析与法律适用

2018年“网文作者维权”事件中,多位起点中文网的作者因不满平台提出的苛刻条件而掀起罢工抗议。该事件充分暴露了“起点条款”的现实危害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

“起点条款”规制中的难点与应对

1. 举证难度大

作者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平台存在不公平行为,这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建议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平台公开相关协议文本,并保留必要的签约记录。

2. 法律适用模糊

现行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尚不明确,特别是电子合同领域的新问题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制定指导意见或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起点条款”不仅损害了作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文学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立法机关要及时完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司法部门要公正裁决典型案例;平台企业要增强法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文学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

4. 相关法院判决文书与法律实务研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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