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仲裁案:历史权利的法理抗争与国际法的失效]

作者:thorn |

2016年7月12日,一个注定载入史册的日子。这一天,位于海牙的临时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了的"最终裁决"。这一裁决不仅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在中国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中国政府明确表示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并重申了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中国对南海地区的主权以及对海洋资源的历史性权利是否符合国际法?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揭示其中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并为中国政府的立场提供更为详尽的法律支持。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南海仲裁案:历史权利的法理抗争与国际法的失效] 图1

[南海仲裁案:历史权利的法理抗争与国际法的失效] 图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向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提起诉讼,中国在南海地区的活动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随后明确表示拒绝参与该仲裁程序,并重申"有案不理、有裁不接受"的立场。这一争议的核心区域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一带的岛礁及其附属海域。

(二)争议焦点

1.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主权:菲律宾及其支持者声称,中国在历史上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而则强调,《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明确确认了中国的主权地位。

2. 历史性权利与 UNCLOS 的冲突: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历史性资源开发权利与 UNCLOS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兼容;而则反驳称,历史性权利是 UNCLOS 相关条款的例外规定,并未完全消失。

3. 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指出,菲律宾在提起 arbitration 之前并未与中国进行充分谈判,违反了UNCLOS 第 74 条和第 84 条所规定的争端解决前提条件。

法理分析

(一)历史性权利的有效性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主权可以追溯至明代甚至更早。《开罗宣言》(1943年)和《波茨坦公告》(1945年)明确承认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其中特别提到恢复日本窃取的包括南海诸岛在内的中国领土。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相关理论,历史性权利是指某一国家基于长期和平、公开使用特定区域而产生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构成对该区域主权声索的有效法律基础。 UNCLOS 第 7 条第 4 款规定:"历史上关于某些海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的存在和范围……应作为确定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不仅有充分的历史依据,也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二)UNCLOS 的限制与例外

UNCLOS 作为现代海洋法的基本框架,主要规定了沿海国的主权范围和海洋权益。其中:

第 84 条规定:"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公约或其他有关 oceans 的国际法规则的方式,并不要求它这样做"。

第 74 条和第 83 条明确了争议解决前必须进行双边谈判的原则。

[南海仲裁案:历史权利的法理抗争与国际法的失效] 图2

[南海仲裁案:历史权利的法理抗争与国际法的失效] 图2

但是, UNCLOS 并未明确废除历史性权利。相反,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承认并行使基于历史使用而产生的海洋权益。英国在北海和大西洋沿岸的某些区域就享有基于历史使用的特殊权益。

认为 "历史性权利"必须完全让位于UNCLOS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政府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恰恰是在 UNCLOS 框架下应当被尊重的对象。

仲裁案的法理缺陷

(一)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 UNCLOS 第 74 条和第 83 条,海洋划界的争议必须先通过双边谈判解决。菲律宾绕过这一程序单方面提起 arbitration ,从程序上就已经存在问题。临时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成立。

(二)实体裁决的错误

临时仲裁庭在实体问题上的裁决存在明显的法律误区:

否定了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这不仅无视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重要国际法文件,也与 UNCLOS 精神相悖。

曲解了 UNCLOS 的条款:仲裁庭错误地认为,UNCLOS 完全排除了历史性权利的适用空间,这种解释明显不符合 UNCLOS 的立法宗旨。

忽略了海洋权益的特殊性:南海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特殊性,单纯依靠 UNCLOS 加以衡量是不全面的。

国际法中的"例外与平衡"

(一)国际法体系的局限性

现代国际法倾向于维护现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强弱失衡" 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通过传统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中国的立场与责任

中国政府始终坚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立场。这种的态度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法治原则的尊重,也展现了大国的责任担当。中国坚持认为:

1. 南海诸岛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享有完整的主权;

2. 中国在南海地区的海洋权益符合 UNCLOS 的相关规定;

3. 菲律宾提起 arbitration 程序的行为违反了 UNCLOS 的程序性要求。

"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虽然在国际上引发了一定讨论,但其法律上的缺陷显而易见。中国政府拒绝接受该裁决的立场完全合理,既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从更深远的意义来看,此案暴露出了国际海洋法实践中的某些不足之处。如何在现代国际法治框架内妥善处理历史性权利与 UNCLOS 的关系,仍是一个需要全球法律界共同探讨的问题。中国在这场争议中展现出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态度,为维护国际法的公平性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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