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刑法修正案九干股受贿问题与司法实践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在民营企业中,内部问题频发。这一现象引起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应对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行贿犯罪和贪污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随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量刑标准。这些修改不仅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行为的打击力度,还完善了原有立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重点探讨在《刑九》框架下,干股受贿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结合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和专家意见进行深入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的影响
自2015年《刑九》实施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强。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领域,此前由于立法的局限性,部分行为往往通过单位名义进行,从而规避个人责任。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还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
在杨丹律师看来,民营企业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常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但司法机关在处罚时容易忽略主管人员的责任,仅对单位处以罚金。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平衡,还降低了法律的惩戒效果。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二)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行贿情形的刑事追责,并将现行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相关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
刑法修正案九干股受贿问题与司法实践探讨 图1
干股受贿的定义与司法认定
干股受贿作为近年来频发的一种新型贿赂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赠送干股(即不支付对价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最终实现权钱交易的目的。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合法,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邓矜婷教授的研究,《刑九》实施后,虽然新法对行贿犯罪的规定有所加强,但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干股受贿案件的量刑过程中,法院往往忽视犯罪金额与刑罚之间的均衡关系,导致类似的案件在处理上出现较大的差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刑九》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挑战。
刑法修正案九干股受贿问题与司法实践探讨 图2
1. 罪名适用困境
在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的案件中,法院在适用具体罪名时往往存在困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原本仅适用于国有公司内部人员的罪名,在扩大适用于民营企业后,如何准确界定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仍需进一步明确。
2. 量刑标准不统一
由于《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表述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导致不同法院在适用时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最终使得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差异。
3. 法律衔接问题
在处理涉及干股受贿的案件时,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完善之路:以罪刑均衡理论为基础
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几点可行的改进建议。邓矜婷教授指出,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罪刑均衡原则的运用,避免出现轻刑化或重刑化的偏差。具体而言:
1. 细化量刑标准
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数额以及后果,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量刑 guideline,确保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和统一性。
2. 加强法律协同
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在干股受贿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取得方式等因素,以作出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判断。
3. 推动案例指导制度
建议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全国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统一适用标准,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不公。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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