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伪造货币罪的法律定性及实务处理标准
伪造货币罪是我国刑法中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秩序,还危害社会经济安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定性和处罚标准进行系统分析,并探讨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特征,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并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不仅限于制作完整的货币,还包括生产部分真伪掺杂的货币或是半成品货币。
从法律依据来看,对于伪造货币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170条以及《关于审理伪造、变造人民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号)。其中明确指出:
1. 伪造货币罪定罪的标准是“数额较大”。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以面额计算,总面额在20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货币罪的法律定性及实务处理标准 图1
2.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传授伪造技术、提供印刷设备等情节的,应对参与者区别对待,分别依法处理。
伪造货币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一)与其他类型制假售假犯罪的区别
1. 在主观故意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制造的是假币,并且希望将其作为真币使用。如果仅出于牟利目的而复制货币图案但无流通意图,则不构成本罪。
2. 从客观行为上看,本罪强调“非法制造”,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货币。
(二)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
1. 构成要件不同:
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未获得任何授权而制作假币;
变造货币罪则基于真币,通过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其面值或内容。
2. 社会危害性差异:
一般认为,变造货币的犯罪手段较隐蔽,社会危害性略低于伪造货币。《刑法》在量刑标准上也作出区别规定:变造货币罪的起刑点为“数额较大”,而伪造货币罪则以更宽泛的标准入罪。
伪造货币罪的定性规则
(一)主观故意认定难点
1. 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可能仅实施印刷假币图案,但无实际流通目的。对此需结合其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2. 行为人的真实意图是关键因素,如仅为模板,则不构成本罪。
(二)“数额”计算方法
对多次伪造货币或者制作不同面额假币的行为,在量刑时应累计计算总面额。但对于已着手制作但尚未完成的部分(即半成品),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伪造货币罪的法律定性及实务处理标准 图2
(三)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罪按以下标准定罪: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特殊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甲某非法印刷假币案
案件基本事实:
甲某伙同他人购买印刷设备,雇佣工人大量印刷假人民币。经鉴定,查获的假币总面额达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甲某因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司法观点分歧:未完成半成品定性问题
部分学者认为,对仅处于制假初期、尚未印刷完毕的案件,应以犯罪未遂论处。但明确表示,只要着手实施了制造行为,即便系半成品,也应认定为既遂。
伪造货币犯罪的处罚路径
(一)罚金刑的作用
1. 罚金金额一般按照查获假币面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但适用死刑的情况,可并处没收财产;
3. 罚金刑在量刑中的作用是限制自由刑的幅度。
(二)犯罪记录对就业的影响
因伪造货币罪被判刑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相关犯罪记录将长期影响其职业选择,尤其在金融、教育等行业会受到严格限制。
伪造货币犯罪不仅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准确定性,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公正判决。也需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制假售假行为的认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注:本文案例均为理论分析用例,不代表真实案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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