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报社侵权行为构成名誉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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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报社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捏造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损害其声誉的行为,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捏造虚假信息。捏造虚假信息是指故意传播虚假事实,造成公众对他人声誉的损害。这种行为通常伴随着恶意和欺诈的动机,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名誉。媒体 published false news stories about a person, which caused public imagination and reputation damage.

二是误导公众。误导公众是指通过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使公众对他人产生误解,从而损害他人的名誉。这种行为通常伴随着欺诈和陷阱的动机,目的是诱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知和评价。媒体故意误导公众,将一个无辜的人当作罪犯进行报道,从而损害了其名誉。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后果主要是金钱赔偿。受害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的名誉、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

侵犯名誉权是指捏造虚假信息或误导公众,造成他人声誉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报社侵权行为构成名誉权,需承担相应责任图1

法院判决:报社侵权行为构成名誉权,需承担相应责任图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传播途径日益多样化,媒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报道也日益增多。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新闻报道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为此,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始终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一起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为例,分析法院的判决依据及法律适用,以期为广闻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case 1:报纸报道涉及虚假信息,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报与一名公民之间发生名誉权纠纷。该报在一篇报道中,未经核实,对被报道人进行了不当描述,导致被报道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被报道人诉至法院,要求該報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該報在未核实情况下,擅自对被报道人进行不当描述,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报道人的名誉权益受损,正是由于該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故該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报社侵权行为构成名誉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图2

法院判决:报社侵权行为构成名誉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图2

法院进一步指出,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负起准确、负责的职责。本案中,該報未核实事实情况下,擅自对被报道人进行不当描述,已违反了这一原则,故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2:网络新闻报道涉及诽谤性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网络新闻平台上,一名用户发表了一篇诽谤性言论,被另一名用户看到后,在未核实情况下,在社交媒体上转发了该言论,导致该名用户的名誉受到损害。被损害用户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平台及转发用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转发用户在未核实情况下,随意转发他人诽谤性言论,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损害用户的名誉权益受损,正是由于转发用户的过错行为所导致,故转发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网络平台在传播信息时,也应当负起准确、负责的职责。本案中,该网络平台未能核实事实情况下,允许诽谤性言论发布并转发,已违反了这一原则,故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两个案例在我国法院的裁判实践中,新闻报道及新媒体传播中涉及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媒体而言,应当始终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准确、负责的职责,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广大网民也应提高法律意识,正确理解名誉权,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和谐。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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