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时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一探究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些平台上,用户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表达情感,分享生活点滴。随着短视频的普及,关于肖像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围绕“争执时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用户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肖像权的概念及范围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包含其肖像的作品。肖像权既包括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再现、使用权利,也包括对其肖像权受保护的拒绝权。
《争执时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一探究竟》 图1
争执时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分析
一些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自己在争执中的录像,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肖像权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 如果争执时录视频涉及他人肖像,且未经当事人同意,则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的规定,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则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2. 如果争执时录视频的目的是为了记录事实、传播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则可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一)记录、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艺术创作等;(二)新闻报道中需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经自然人同意;(三)为了counterfactual(假设)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
与建议
在争执时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应当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而对于为了记录事实、传播信息、具有公共利益性的录像,则可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在此,我们建议短视频平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2)在记录、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艺术创作等情况下,应尊重自然人的同意,但可适当降低同意标准;(3)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可适当降低侵权标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肖像权的问题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希望本文的分析能为短视频平台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也为广大用户在争执时录视频时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