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名誉权案被告都说了些什么?
我国女演员杨紫因其出众的演技和美貌,备受粉丝喜爱。 fame 的光芒也引来了一些争议和诽谤。就在今年,杨紫诉被告张小波、张萌名誉权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方张小波、张萌在诉讼中均表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杨紫的诉讼请求。被告方都说了些什么呢?为您一一揭示。
被告张小波在诉讼中辩称,自己没有发布任何涉及杨紫名誉的言论,也没有在任何场合批评过杨紫,更没有对杨紫进行诽谤。张小波认为,自己的言论都是基于事实,而非捏造虚假信息。他请求法院对这些言论进行核实,并认为杨紫以此为由进行名誉权诉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针对张小波的辩护意见,原告杨紫则表示,张小波虽然在诉讼中没有直接发布涉及她名誉的言论,但其与张萌一同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杨紫的,已经对杨紫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杨紫认为,张小波与张萌的行为共同构成侵权,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萌也做出了类似的辩护。他声称,自己在社交平台上发表的言论都是基于事实,没有对杨紫进行诽谤。张萌表示,自己与张小波共同发布的那条涉及杨紫的评论,是基于对杨紫在些公共场合表现的不满,而非捏造虚假信息。他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驳回杨紫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方的辩护意见,原告杨紫则指出,虽然张小波和张萌在诉讼中没有直接发布涉及她名誉的言论,但其共同发布的评论已经对杨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杨紫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小波和张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根据本文所掌握的案情,此案涉及的名誉权纠纷主要源于被告张小波和张萌在社交媒体上关于原告杨紫的。从目前披露的证据来看,被告方在诉讼中均表示自己的言论基于事实,没有捏造虚假信息。对于原告杨紫而言,是否能够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实际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
在法理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障碍、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赔偿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数额确定。”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在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的一种特殊方式。
对于杨紫而言,要想成功维权,需要证明自己的名誉权确实受到了损害,并且损害程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度。根据目前所披露的案情,虽然被告方表示自己的言论基于事实,没有捏造虚假信息,但杨紫仍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名誉权确实受到了实际损害。这需要杨紫及其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搜集证据,证明损害程度的实际情况。
对于法院而言,在审理此案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双方证据的优劣,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杨紫名誉权案是一起涉及的名誉权纠纷。在此案中,被告张小波和张萌在诉讼中均表示自己的言论基于事实,没有捏造虚假信息。对于原告杨紫而言,是否能够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实际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在法理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障碍、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赔偿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数额确定。对于杨紫而言,要想成功维权,需要证明自己的名誉权确实受到了损害,并且损害程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度。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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