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争议:丸子妹照片是否属于侵犯个人权益?

作者:夨吢控ゞ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社交媒体的兴起,人们对于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因肖像权争议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肖像权争议案件为例,探讨丸子妹照片是否属于侵犯个人权益的问题。

案情简介:

丸子妹,原名张晓丽,是一位网络红人。在某社交平台上,她因一组照片而走红,吸引了大量粉丝。这组照片在未经丸子妹同意的情况下,被一家媒体用于宣传,引起了广泛关注。丸子妹认为,媒体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媒体未经丸子妹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且未经许可进行宣传,构成侵权行为。

丸子的照片作为她的肖像,具有人格利益属性。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媒体在未经丸子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媒体还将丸子妹的照片用于宣传,扩大了照片的传播范围,进一步侵犯了她的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禁止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的人格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媒体未经丸子妹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宣传,构成对丸子妹隐私权的侵犯。

肖像权争议:丸子妹照片是否属于侵犯个人权益? 图1

肖像权争议:丸子妹照片是否属于侵犯个人权益? 图1

在本案中,丸子妹并未明确表示其对照片的 使用意见,媒体在未获得丸子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视为侵权行为。

我们可以得出媒体在未获得丸子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进行宣传,侵犯了丸子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丸子妹的损失。

此案警示我们,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照片或视频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公众人物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形象和声誉,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肖像权纠纷。

(注:本文仅为案例分析,不构成法律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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